第一百八十一章 规矩(求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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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夜晚,当周瑜和手下的几个人正热闹的吃着火锅的时候。

    尖沙咀正在展开一场突如其来的厮杀。

    一方是进兴,一方是甘地!

    其实进兴的第一目标是倪永孝。

    但是倪永孝根本不跟他们玩。

    明面上,倪家只是收数罢了,黑社会的具体运营根本不参与。

    他们只能找甘地。

    不同意,就砸到他同意。

    双方的几次谈判不欢而散,干脆打一场。

    进兴的300多号人,甘地的500多号人全聚集在尖沙咀文化中心之外,展开了对峙。

    每一个圈子有一个圈子的规矩,香江的黑社会能运转这么多年,自然也有它的一套规矩来保证传承不灭。

    能动嘴的不能动手,能动拳头不能动刀,能动刀的不能动枪。

    如果动了枪,被人知道的话,就别想在香江混了。

    这就是规矩!

    两个原因。

    枪不好控制,一但开枪,就意味着大量死人,这个损失谁都受不了。

    而且这种场面上,开枪的一定会被抓,必定是重刑。

    混了几年,结果打架的时候当众开了一枪杀了个人,锒铛入狱,终身监禁,谁混古惑仔求的是这个。

    最重要的是,手上没有枪,警察即使到场,也不能主动开枪。

    因为刀棍这类武器在判定里,没有对其他人构成严重的威胁,警察只能选择镇压,然后抓人。

    警察巴不得黑社会用枪,用了枪就有充足的理由进行反击,全部击毙了事。

    第二个原因是因为香江是英美系法律,律师在里面占有一定的地位。

    如果用拳头,用棍,则很容易保释。

    如果用刀将人弄成重伤,那么如果律师能力强的话,也能够将人弄出来,实在不行了也就蹲几年牢。

    如果是用枪这个东西,首先是非法持有枪支罪,此后再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既遂判定。

    这些都是有判例的,所谓判例就是以前差不多的案子怎么判,现在就怎么判。

    英美法系讲究判例优先原则,在判例面前,律师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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