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八章 湖州教案

    第一百三十八章 湖州教案 (第3/3页)

上,浙江洋务局派湖州籍许鼎霖参与。许理直气壮道:该宗土地乃属强买强卖,毁了我民族之文化,又刨了我民族之祖坟,岂有此理。

    韩明德道:我方所购土地合理合法,手续完备,强买强卖乃是无稽之谈。

    安得森也道:所购土地手续俱全,合理合法,你们之指控不成立。

    未达结果。

    ......

    次年(1905年)二月,浙江洋务局派许鼎霖赴上海,与美国驻上海副领事白保罗、南监理会代表潘慎文(A.P.Pa

    ke

    )、韩明德、毕立文(Edwa

    d Pilley)等进行谈判,传教士李提摩太和李佳白亦从中调处,谈判终于取得较大进展,拟定了《会订湖州海岛祠学基地办法合同》(以下简称许鼎霖合同)。双方约定,南监理会同意归还祠庙等基地共15亩左右,外加基南小地两块,共计20亩左右。不过,教会要求归还之土地上不得建造“不洁之屋”,同时要在基地之东让出一条两丈宽之公路;此外浙江洋务局需给付教会上海规元一千两。

    ......

    看了这一合同,事实上已经将最重要的尊经阁等地基索回,不过刘安江道:这一合约,其中言语仍有不洽之处。何种建筑为“不洁”?文庙、忠孝二祠是否为“不洁”?是不是教会眼中的“偶像崇拜”?且“不洁”之标准若掌控于教会,对士绅而言无疑是受制于人,处处得咎。其次,教会新造围墙之东门,需要有一条道路通往官道,这就是二丈宽公路之由来。这条路之存在无任何好处,反而占用了祠学庙产之地,更将府学全地横截为二,非常不便。

    聂缉椝对刘安江的说法非常不满,他道:做事都得适可而止。许鼎霖之合同已经争回公地二十余亩,比先前争议的十亩之数已多出一倍,最要紧的祠学各地已经索回,其余已无能为力;更何况“洋人最重立约”,该合同已经由官府与教会议结,较难由官议改,而外务部也同意按照此方案议结。

    但在刘安江等湖州士绅的坚持下,浙抚致电洋务局要求与美领事继续谈判,在原合同内容基础上商办附约。

    但韩明德对修改之要求不能接受,谈判最终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