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章 法庭交锋
第一百四十章 法庭交锋 (第2/3页)
果,舆情愈发紧张。
柔克义收到上诉后,以其无审判权为由婉拒了该上诉。不过他特地向原告律师强调,此案早已离开合同之范围,进入法律领域,在调停书中他称:“本署以驻杭美领事之判断合乎法例,自应承认。当时原告既与被告涉讼,亦应遵照。本署业将当日审问时各见证人供词详细察核…”,这表明即便他再次开庭,其审判结果可能也是一样。然而他也深知,如果此事久拖不决,教会分毫不让,民众对教会的愤怒日积月累,湖绅们的和平集会,可能就会以杀教士、毁教堂的惨案收场---这在晚清本是屡见不鲜的。在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下,柔克义表示他将“秉公调停,两不偏袒”。柔也通过外务部要求浙江官员安抚湖州民众,“勿过于激切致有暴动”,另一方面也力劝韩明德暂时停工,局势暂时缓和。
1907年3月29日,柔克义做出裁决,要求教会退还圣庙东西两旁之土地共计8亩左右,退还许鼎霖合同时交付的1000两规元,但在圣庙之西应当保留一条二十英寸宽的公路,使教会能从其东南门,直通府学前面之官道。柔克义误以为韩明德所占之地只在围墙以外,故只是将圣庙两旁之地归还,其本人也未亲自履勘,仅派使馆副翻译前往湖州了解情况。对湖绅而言,这一结果比许鼎霖合同还不如,更难以承认。裁决出台后,韩明德即在圣庙之西兴工筑路,愈动公愤。
1907年4月,基督教入华百年纪念大会在上海召开,南监理会会督韦理生(A.W.Wilso
)也前往出席。湖绅抓住机会,请张增熙为代表赴上海向南监理会高层详细陈述此案。随后韦理生派蓝华德为全权代表,与柏乐文(William Hecto
Pa
k)同赴湖州与士绅进行谈判。蓝柏二人与湖绅代表亲赴海岛地界履堪、丈量。
时值大雨,众人跋涉于泥泞之中,不辞辛苦,至此蓝华德方知韩明德占地之真相。随后双方磋商两日夜之久,终于达成协议(以下简称蓝华德合同)。合同规定,以学宫之西的天宁寺东南墙角为起点,向北作一长290英寸的直线,自线北端折而向西直至东墙的长方形区域,尽归府学;在靠近天宁寺墙东的之直线上,湖绅情让一条宽二十英尺之马路为公用,以便教会地产之东南门在迁移至靠经天宁寺东北角的地方后,能够出入方便。此次索回的土地比许鼎霖合同的二十亩之数还要多,先前“赠与”教会的一千两规元亦被索回,湖绅只需支付500鹰洋作为教会拆除建筑之补偿,并退还教会原先的400元地价。
刘安江等湖绅还认为该合同条款用语非常得体,显示出了双方的平等和善意,蓝、柏二人对此结果也甚为满意。
然而教会内部对此合同并未达成一致。许鼎霖合同谈判中韩明德尚且作为代表之一出席,而潜园谈判中,当初在湖州购地的三位当事人韩明德、潘慎文和衡特立(J.H.He
d
y)都未能参与。
韩明德认为:我乃是法人。教会越过我直接与湖绅议定合同,乃是不合法之事,违背了当事人的宗旨。而且,这个结果事实上将让湖州人认为我是不道德的,完全将湖州民教不和的责任完全指向了我我不能接受。
合同议定后,刘安江道:我们界限上构筑围墙,以防到时有口难辨,说不清楚。
可衡特立和韩明德坚决不同意。认为:这是不法之事。
湖州绅民异常愤怒,遂号召湖州府七县商民举行集会,抗议韩明德之悔约行为。
浙江巡抚增韫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