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六章 户调之制(2)

    第九十六章 户调之制(2) (第2/3页)

超过十五户,第三品最高占田四十顷,佃户不能超过十户,以此类推,第九品最高占田十顷,佃户只能有一户。这样,大量的土地和平民就从豪族手中解放出来。

    平民解放出来后,朝廷又鼓励农民开垦荒地,扩大生产,规定:每名丁男可以占田七十亩,其中的五十亩属于课田,课田就是需要纳田赋的田,剩下的二十亩不用纳赋;丁女可以占田三十亩,其中的二十亩为课田,剩下的十亩不用纳赋。丁男五十亩课田的纳赋标准是粟四斛,丁女的二十亩课田标准是一斛六斗,也就是合每亩纳赋八升。次丁男,也就是半成年男子,缴纳二斛,次丁女不纳。曹操时代,每亩田赋收取四升粟,晋朝不光多收了,而且还有一项不合理之规定,那就是:不管男女是否占有足够数额的田地,都要按照五十亩或二十亩的标准缴纳田赋。这样,晋朝的田赋收入就大大增加了。

    有了占田制,就为户调制打下基础。占田制对应的是田赋,户调制对应的是口赋。户调就是以家庭户为单位征调赋税。晋以前,尤其是战乱的时候,各军阀会在正式赋税之外以人口数为单位以各种名义征调各种物资。由于人口流移,曹操在统一北方后,把口赋按原来的以单个人口数为计税单位改为以家庭户为计税单位。因为统计家庭户比统计人口数容易得多,所以,以家庭户为单位计征,操作起来比较简单。到了晋朝,司马炎继承了这种做法,并正式颁布了户调制。户调制规定:丁男之户,也就是成年男子为户主的人家,每年需向朝廷缴纳三匹绢、三斤绵的户税;丁女及次丁男之户,也就是没有成年男子,只有成年妇女或是半成年男子为户主的人家,赋税减半;偏远一点的按照三分之二到三分之一征收。

    五十亩课田纳粟四斛,每户纳绢三匹——宽二尺二寸,长四丈为一匹、绵三斤,是一个基本的纳赋标准。围绕这个基准数据,各郡县会依据土地肥沃、家庭成员等情况把管辖的农户分为九等,所需缴纳的税赋也会围着这个基准数据上下波动,有的户多纳些,有的户少纳些。最后的总体数据会等于以基准数据算出来的田赋和口赋的总和。它们构成了农耕文明时代国家税赋的绝大部分。

    按照韩若馨的家庭情况,只有一个人,理应少纳户调赋的。舒晏并不知道家乡的税官们给若馨定的什么标准,是否为其减免了些,但有一条是肯定的,那就是他今年到了十六岁,必须按照成人标准,也就是比去年要多缴一倍的粟、绢、绵。这对于许许多多像若馨那样的孤儿孩子来说,是一个莫大的负担。

    舒晏自身也是孤儿出身,他深知自己生活中曾经经受的种种不易,依仗着他天生乐观豁达,常常把各种苦难当成磨练自己的过程。他虽然从小失去父母,但却没人看得出他有过任何的哀怨悲凉。他的这种精神同样感染了若馨,芷馨更是对他的这种品格倾慕有加。

    舒晏虽然自己乐观,但在他心里却非常同情像他一样的孤儿。他常常觉得,把十六岁就作为成丁的标准不太合理。但碍于朝廷法令,所以并不敢轻易吐露出来。可今天,有了机会,无论如何也要试一试,他要伸出胳膊,做一个挡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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