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三章 《香港条约》

    第二百五十三章 《香港条约》 (第3/3页)

解决。

    缔约国之间出现的一切争端,都应该以和平的方式解决。

    互派使者驻扎,荷兰使者在淡水和香港驻扎使者,东方商社则在巴达维亚和马六甲两地驻扎使者。

    东方商社及李肇基本人,在条约有效期内,不能接受明国的招抚,获得明国的爵位、官职等身份,东方商社所拥有的土地,其政治归属保持现状,不应该更改。

    双方在对方领地内,不得进行传教和政治串联活动,但在对方领地的私人设施中,可以进行宗教活动。

    在军事安全领域,双方达成了以下条款:

    东方商社承诺,不建造双层火炮甲板的船只,不论是商船还是武装船只。

    而荷兰东印,度公司则承诺,不把归国大帆船、巡航舰这类强力武装船只派遣到菲律宾以北的海域。若是派遣,应该提前通知东方商社,并且取得谅解和监督。

    在台湾岛上,双方不寻求消灭大肚王国这一土著部落实力,以其所拥有的土地为双方的缓冲区。

    双方进入对方水域的商船可以配属武装,但不能配属超过六磅以上的火炮。

    东方商社承认东印,度群岛为荷兰势力范围,不在东印,度群岛进行军事行动和扩张。荷兰东印,度公司不在菲律宾以北海域扩张新的殖民地。

    在政治与军事领域的条款,东方商社比东印,度更看重,而范迪门也是如此。马特索尔科则更看重贸易条款。

    在贸易领域,双方达成了以下条款:

    双方共同尊重对方对贸易管理的关税和安全政策,在可以决定的空间内给予优惠。

    东方商社不得干涉荷兰东印,度公司在日本的贸易,不得阻止东印,度公司在广东以北的明国疆域和朝,鲜开拓贸易的行为。

    作为交换,荷兰东印,度公司不干涉和阻止东方商社在中南半岛上的贸易,并且有权向马六甲海峡以西的海域进行贸易活动。

    除了双方互相尊重在其领地内的贸易外,双方要用尽一切可能达成与对方的贸易条款。

    原则上,东方商社每年要向荷兰东印,度公司供给不低于一千五百担的生丝、三百五十万磅糖,以及规定份额的丝绸、瓷器等其他货物。

    所有货物总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五,荷兰东印,度公司可以用货物冲抵,主要是香料、苏木、木料、粮食、锡等,其余则由贵金属购买,但只有白银和铜。

    所有的货物价格都要参考钱款交接所在港口的市场价,原则上不能高于或者低于市场价的百分之二。

    在贵金属领域,东方商社每年要与荷兰东印,度公司在香港交割所得黄金,兑换率为一两黄金换十二两四钱的白银,但荷兰东印,度公司可以用铜代替白银,兑换率按照市场比例制定,但原则上不超过总兑换的百分之三十。

    此项业务,荷兰东印,度公司是唯一的合作伙伴。

    东方商社所有前往马六甲以西的船只都必须在马六甲港停泊,并且缴纳百分之五的特别税。

    荷兰东印,度公司不限制东方商社与英国、葡萄牙的合作,但东印,度公司也不会因此更改对两国的政策。两国船只上的东方商社货物不会得到保护。

    《香港条约》最终于崇祯十七年的一月四日签署,这一天,淡水传来了一个好消息,李肇基的第一个孩子,也是长子出生,可谓双喜临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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