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一十七章 大家一起来吧,要宣判了
最新网址:m.kudushu.org
第四百一十七章 大家一起来吧,要宣判了 (第1/3页)汉东省高院,老唐静静地坐在原告代理人的位置上,听着对方的答辩。
对于对方的答辩思路,他并没有什么意外,或者说就算他是对方的代理人,那答辩思路也无非就是这样。
为什么要从“法不溯及既往”的角度来答辩,因为如果正常答辩的话,目前是没有任何胜算的。
新的《证券法》以及司法解释,还有证监会出台的规定,全部都是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那意思很明确的说,过去那一套行不通了,你们这些敢那么做的,就要做好赔钱的准备。
可以说,不管对方怎么辩,老唐这边都能拿出足够多的证据和规定来反驳。
所以对方只能通过“法不溯及既往”这个点来答辩。
而在这边,吕晓婉已经长篇大论地说完了自己的观点。
老唐随即开始反驳道:“正常情况来说应当是法不溯及既往,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并非绝对,同样有例外情况。”
“而在这里,我认为应当适用空白溯及原则。”
老唐的表情很淡定,对方可能的应对方法都已经通过“思维风暴”来测试过了,可以说每一种情况他都有足够的应对措施。
现在,老唐的应对措施就是“空白溯及”。
空白溯及又被称为新增规定溯及,源于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的规则。
某个法律事实发生的时候没有相关规定,但是呢现在又有了相关规定,为了方便法官裁判,同时也为了保证裁判标准的统一,这个时候就会适用空白溯及原则。
除非存在例外的规定。
新旧法交接的时候,一般都会出台相应的规定,比如民法典出台,第一个司法解释就是《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规定》。
就是要把什么情况下适用旧法什么情况下适用新法说清楚,“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则,但原则也有例外。
例外就是“空白溯及”,“有利溯及”以及“跨法从新”。
具体就不解释了,都是比较通俗易懂的东西,看这名字就能猜到意思。
老唐这边提出了空白溯及原则,很快就被吕晓婉反驳了。
“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新法还是旧法中都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在没有穷尽法律规则之前,是不能适用法律原则的!”
“因此,我认为在本案中是不能直接适用空白溯及原则的……”
吕晓婉提出了又一个观点,也就是“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这话说的很拗口,其实说白了就是,法院判案子,必须是在完全没有相应具体规定的时候,才可以适用法律原则来判案。
这也是以前法院的一个老问题,就是很多地方的法官都很喜欢用法律原则来判案子。
最简单的“公平原则”,为了这个,最高法还专门出过典型案例,就是因为法官直接适用公平原则来判案子。
法律为什么没有完全禁止法官形式自由裁量来适用“法律原则”,就是因为一些个案你如果不用法律原则,那最后判下来的结果会看着很离谱。
但是,老习惯嘛,你只要给开口子,就会被有的人滥用,以至于最高法三令五申这个问题。
吕晓婉又是一通长篇大论,可以说这个时候两边的交锋已经从证券领域跳了出来,到了另一个层面上。
老唐这边再次开始反驳:“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然后老唐开始详细论证,为什么特别代表人制度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
既然要辩,那就要把所有的内容都掰开揉碎了来辩,设立特别代表人制度到底有没有保护这些人的利益,以及,究竟是为了保护什么人的利益!
然后,就是说,在这个案子里会损害到什么人的利益……
两人的辩论已经有点跳出法律的感觉了,最起码老唐的一些话,让上面的审判长听了都觉得有点心惊肉跳。
不是,什么资本家都出来了,这玩意你在这里说让我怎么办。
当然,资本家什么的老唐这也是随便说的,毕竟真的要说起来,这些投资者的性质也不好算。
投资者里面有公司,有个人,你不能一概而论。
除了吕晓婉之外,其他的被告同样请了律师,这些律师也都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比如老郑,所有被告里面只有他自己出庭了,在庭审现场,他说的理直气壮。
“我一个法务总监,我是没有其他办法的,我只能提出并保留我的意见,而且我认为我已经尽到了我作为法务总监的责任。”
“违法与否这不是我应该判断的,我只负责对该陈述进行法律意义上的风险评估……”
“所以我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责任……”
老郑就是这么理直气壮,他一个法务总监他能有什么办法,都说了这事不能做,做了有法律风险!
对,就是法律风险,他不能直接说这个事违法,虽然他心里知道这是违法的,但这就是法律,很多事换一个说法,那就不一样了。
现场情况比较混乱,主要是老唐这边的输出太强了。
反正辩到后面,审判长直接敲响了法槌。
“好了,你们不要再说车轱辘话了,如果还有新的观点就说,没有的话本次辩论程序终结。”
不能再说下去了,本来就是一个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的问题,结果现在搞得……
老唐的观点很明确,现在这个特别代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最新网址:m.kudushu.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