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人小鬼大安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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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7章 人小鬼大安月明! (第1/3页)

    一篇爆文!最重要的是什么?

    噱头!

    有噱头,才有人点进来买单。

    安月明玩的依然是社会舆论这一套。

    只不过,他这一次瞄准的人群,是他的同行!整个律师圈!

    心中有愤怒,干活靠顿悟!

    安月明打开电脑,双击WOrd就是干!

    “民事起诉状”

    “原告:安月明,男......”

    “被告:温陵市中级法院,地址:汉南省温陵市建设北路438号”

    “负责人:王海福,职位:院长,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差旅费5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以上共计1050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依法接受,案号(2009)南02民初7520号安启渡诉西宛区政府强制拆迁一案原告方的委托,作为该案的代理人。”

    “2009年8月10日,原告收悉被告出具的开庭传票,确定于2009年8月21日10点在第八法庭开庭审理,原告于当日9点到达现场,却收到被告处书记员临时更改开庭时间的通知,从而导致原告损失差旅费50元。”

    “因被告处审理法官未能及时通知,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理应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中级法院本应该规范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但被告出具开庭时间变更的通知却未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该行为具有严重的过错!”

    “立案时,原告方亦收到被告方百般刁难,原告作为合法具有代理权限的公民,有权因此要求被告赔偿本次的差旅费损失和精神损失。”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办案,保护社会公平正义。”

    “因被告本身系中级法院,原告认为应由省高级法院审理较为适当,特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汉南省高级法院”

    “具状人:安月明”

    “2009年8月21日”

    很快,一份起诉状洋洋洒洒写完了。

    安月明是准备要起诉吗?

    还真不是!

    说到底,这份诉状递给高院,人家都不会搭理你,这压根不在他的受理范围。

    这份诉状他不是要递交,只是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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