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章 检方量刑意见!

    第163章 检方量刑意见! (第2/3页)

朗声道:“审判长、四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益城县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黄涵正、李思明、陈山琛等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是确实、充分,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被告人黄涵正、李思明,陈山琛等七位被告人皆年满十八周岁,且没有任何精神病等症状,七被告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黄涵正,李思明,张山琛等七位被告人,因为场地较为拥挤的原因,双方心生不满,进而纠集起来,发生斗殴。”

    “虽事出有因,但双方在后续的过程中,已经存在发生斗殴的故意,其中,双方因酗酒而产生一定的情绪迸发,为争讨一口气,在公共场所(烧烤店)寻求刺激,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放任追求伤害他人人身健康结果的发生,这一行为的本质是对社会秩序的公然挑衅,符合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最的构成要件。”

    “关于量刑方面,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前款之规定,有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人黄涵正言语不当,率先挑起事端,其应当认定为本案的主谋,本院量刑建议为两年半有期徒刑,无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李思明......认罪态度积极,本院建议量刑为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张山琛......认罪态度积极,本院建议量刑为一年半有期徒刑,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很显然,除了黄涵正以外,其他人的量刑建议,都带上了缓刑,而且有期徒刑期限,都要比黄涵正少上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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