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二零章 “府”不是“市”
第三二零章 “府”不是“市” (第2/3页)
在城市和乡村的管理制度上,在行政区划方面就犯过这方面的错误。
首先是在民国时期,主动从西方借来了“city”的概念,在中国也尝试建设“城市”,认为这样能促进工商业发展。
欧洲的城市和乡村是分开的两个体系,乍一看上去觉得城市建成区是单独管理的。
于是当时也将中国原有的“府城”的核心区,将人口比较密集的建成区和工业区划出来,独立设立为“城市”。
府下属的其他县域,甚至是县城下属的乡村,都跟城市建成区分割出来,交给省去管理。
但是神洲地区的府城的概念,跟欧洲的城市概念相差甚远。
神洲古代城市最重要的一层身份,始终都是中央帝国朝廷在地方上的行政中心。
神洲的城市本来就在帝国的管理体系之内的,是周围农村地区的核心。
直接生搬硬套欧洲经验,完全颠覆了神洲本土的传统。
造成了非常麻烦的行政问题,在后续的上百年里面都没有真正解决,最终又事实上倒车回去了。
欧洲国家在漫长的封建时代,形成了复杂而繁琐的地方自治传统。
一个封建领主得到了一份土地,通常会承诺不改变地方的传统和法律,只是要求当地向他交税就行了。
大领主的大部分土地都处于某种自治状态。
领主相当于在很多个小区有房子的包租公,要做的事情就是定期到各个房子里面去收租。
甚至可以不上门去收,让对方主动送过来都行。
因为不需要掌控和处理地方上的具体事务,所以这种大领主可以管理非常多的下级机构。
直接挂在领主、国王下的下级机构,就算有几十个甚至上百个也没问题,做好记录定期去收对应地方的税就行了。
但是神洲帝国是中央集权国家,权力传递是自上而下的。
每一个省府州县都是中央朝廷的延伸机构,每一个延伸机构都需要上级的授权,多个延伸机构之间的合作都需要上级协调。
根据后世的实际管理经验,一个上级机构能够直接管理的下级机构数量,是有一个大致极限的。
效率最高的是五到六个,能保持比较高效率的数字是十个,超过三十个之后就很难管了,超过五十个就就可能出现混乱了。
将神洲地区的府城建成区单独设立城市,将其他普通农业县区全部交给省。
省要直接管理的县的数量,就会达到几十甚至上百个,再加上独立出来的那些城市,省的下属机构基本都有一百多个。
这种情况下省根本管不过来,各个部门的官员都不知道下属都有谁。
管不过来的时候,就不得不设置都察区、专员专区、地区办事处之类的派出机构,专门负责管理某几个县区的事务。
这些派出机构需要有办公的驻地,而交通最为方便,最适合当驻地的地方,恰好就是独立出去的“城市”。
毕竟城市本来就是当前地区的核心,很多都是战略要地,本来就是负责管理这一片区域的。
所以后来很多行政专员的驻地机构,就又放在了已经独立出去的城市里面了。
这就相当于管理县域乡村的机构,与管理城市地区的机构,都放在了同一个城市之中。
那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干脆省略一套重复的机构,让这些城市负责代管外面的县城不就行了吗?
看上去是可行的,于是地级市就诞生了。
地级市的职能和规模都非常的接近于府,但却并不是从当初的府直接传承下来的。
地级市的直接起源,是建国后的专区和地区。
专区来源于民国的行政督察区,行政督察专区是民民国废府存道的结果。
道来源于是明清的分守道,分守道介于省和府之间,最初属于省的派出机构,只不过后期逐步实体化了。
一个道通常由几个府组成,规模类似后来的重庆市。
民国的本意,是想改四级行政区划为两级,废掉省和府,只保留道和县。
实际行动中发现不现实,所以保留了省。
选择道而不是府,可能是因为府的称呼带有一定封建传统意味,革命时代就优先整体革除了。
所以地级市是府用道的尸体还魂了。
既然是借尸还魂,那就跟原版是有区别的,或者说是有某种问题的。
比如说“市辖区”,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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