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章 保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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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章 保甲制度 (第1/3页)接下来就是司法机构,死刑必须交由中央复核这不必说,各地的按察使隶属于监察院,但是中央的死刑复核权朱楧给了刑曹判书,多一个人把关,就会少一份冤假错案的危险。由于国家初立,承担不了繁重的政府支出,朱楧就没有设立大理寺这样的机构。
至于鸿胪卿、光禄寺等等也一并免了。
最后,是民间基层管理组织,这一点,老朱也给他做好了模板,那就是里甲制度。老朱规定每一百一十户为一里,由其中最富裕的十户轮流做里长,剩余的一百人充做甲首,每十户为一组,轮流在自己的里长的带领下服徭役。
朱楧在此基础上做了改进,他用的是保甲制度,即每十户编为一甲,设甲长一名,每十甲编为一保,设立保长一名,每五保编为一个大保,设立都保长一名。
保甲之间互相监督,若发现一甲之内有人违法犯罪,其余人有告发的义务,如果积极告发不仅可以免罪还可以获得犯罪人的家产,如果知情不报,案发之后,一甲之人全部同罪。
甲长、保长、都保长负责自己辖区内的管理事务,具体来说就是帮助县令征税,催派徭役,平时督促众人生产,农闲督促众人练兵,另外还要负责维持治安。
每一甲的甲长都要如实编写本甲的黄册,上面要记载清楚本甲各户人家的人口、土地、财产情况,如有欺瞒,则甲长轻则发配奴隶营做苦力,重则杀头。
编好黄册之后要一层层上报,一直报到朱楧那里,这样以来朱楧就可以掌握住王国内的每一寸土地,每一个人口和每一份财富了。
由于黄册关系到朱楧能掌握多少资源,因此被他视为重中之重,编写黄册是,县衙要派人去监督,保长、都保长也负有监督下属的义务,如果出现造假现象,那也一样治他们个监督不力之罪。
此外,朱楧还鼓励甲长之间互相监督,如果张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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