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初六之卷——塞上枕戈 第42章 诡谋暗计何曾伤(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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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登州知州许遵判得便是流放。

    只是这判决上到审刑院和大理寺复核时却被推翻,因为他们认为韦高是阿云丈夫,妇人谋杀夫婿,是犯人伦,属十恶不赦之罪,依律当斩立决。因韦高未死,可减一等,当绞。

    而大理寺和审刑院的复审意见传到登州后,许遵则抗辩说,阿云是许嫁而未嫁,而且丧期定亲违反孝道,在宋律中是要杖责并断离的,因此她并非韦高之妻,当以‘凡人’论,也就是没有关系的普通人论处,许遵坚持原判。

    大理寺这时又说,阿云在孝期结亲,是违律为婚,更当加罪一等,同时在《刑统》中,有‘于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这一条,不承认阿云算自首。

    为了这件事,许遵和大理寺打起了笔墨官司,继而又惊动了整个朝堂。赵顼让刑部复审,而结果是支持大理寺和审刑院的判决——绞刑。而许遵仍然不服,坚持己见。

    赵顼新登基不久,无法做出决断,遂同意让两制以上的高官一起参与讨论。王安石支持许遵,而司马光则支持大理寺、审刑院和刑部的决定。他们各自身后都有一批支持者,互相之间由辩论变成了争吵,简单的刑律断案,一直吵了一年多,到了新法开始推行,又渐渐变成了变法派和反变法派之间的政治【和谐】斗争。

    而当刑事转为政治后,其结果便不是靠法律来判决了,王安石正得圣意,所以最后阿云被天子特赦,不是斩,不是绞,也不是流,更没有杖责,名义上是编管流放,实际上接下来的大赦就让她直接放归乡里。同时,‘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这一条出自赵顼敇书的律法,就压倒了《刑统》中的条文,成了通行世间的法律。

    对于阿云案,韩冈的看法是与许遵差不多。阿云是在母丧期被其叔父聘于他人,所谓的未婚夫妇关系是非法的,不当承认这个关系。而阿云仅是斩伤韦高,其人未死,她本人认罪态度又好,减刑也是应当。

    这桩案子在朝堂上闹了整整一年还多,发给地方的朝报也刊载了判决的结果。普通人看不到朝报,就连县一级的官员都看不到——朝报一般只下发到州中——但韩冈的老师张载却是渭州军事判官,他能看到,也让学生们讨论过这个案件,韩冈当然也参加了讨论。同学们的看法不尽相同,去问张载,张载则用笔写了个‘仁’字,没有直接回答。

    等到重生的韩冈回想起这段记忆,闲暇时又跟王韶和王厚讨论过,两人所持的观点都与韩冈相同,法令即在,依律行事即可——另外,王舜臣当时正好在场,他的观点则正好相反,也直接粗暴了点——“这等毒妇,打死了事!”

    宋代的法律,属于成文法,判案者虽说有一定的灵活权变的余地,但主要还是是依律条判案。既然法令清楚,当然好判。而且阿云案前后韩冈也是了如指掌。当他再次面对登州阿云的这桩杀人未遂案时,该怎判,甚至判词该怎么写,都不是难事——标准答案就在心中。如果考官敢判错,闹到天子面前,都是韩冈占理。

    看着韩冈振笔疾书,一行行端正的三馆楷书出现在纸页上。看着韩冈的判词,刘易和程禹的笑容渐渐收起,而脸色则一点点的苍白了下去。

    ‘怎么可能!!?’

    两人在心中一齐大吼,新近出来的条令,韩冈一介布衣怎么可能知道?他才十九岁啊,怎么可能向积年老吏一样对法令一概门清?!韩冈的三份荐书中说他杀人、说他救人、说他惊人,就是没一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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