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 公刑宪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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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章 公刑宪增 (第1/3页)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
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
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检察和督促。
2、公安执法监督的特征
⑴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公安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是对其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
监督的内容是其在执行职务活动中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是否严格遵守
和执行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
⑵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公安执法监督的主体十分广泛,既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又有行政监察机关、
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还有社会和公民个人的监督;既有来自公安机关外
部的监督,又有来自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形成了完整的公安执法监督体系。
⑶监督形式的多样性
公安执法监督通过多种途径以多种形式进行,监督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监
督的形式也各异。
⑷监督过程的程序性
公安执法监督是国家的一种法律制度,其形式通常表现为依法进行的、可以产
生某种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因此,无论何种主体、出于何种理由进行的监督,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循法定的程序。
3、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
公安执法监督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⑴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
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
社会的监督等。
⑵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
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不具有直接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
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内部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与监督
对象之间具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这种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
⑶按实施监督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
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执法行为之前依法进行的监督。事中
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进行的监督。事后监督,
是指监督主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终结之后进行的监督。
⑷按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分为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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