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 公刑宪增

    第三十七章 公刑宪增 (第2/3页)

  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能产生直接法律后果的

    监督。间接监督,是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能直接产生

    某种法律后果的监督。 二、公安执法的内部监督

    具体来说,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主体主要分为督察制度、法制部门监督制

    度、公安行政复议制度、公安赔偿制度几种形式。

    1、督察制度

    督察制度,是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

    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它是为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

    机制而依法建立的一种内部监督制度。

    2、法制部门监督制度

    法制部门监督制度,是指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

    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制度。

    3、公安行政复议制度

    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

    4、公安赔偿制度

    公安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的组成部分,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

    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赔偿的法律制度。公安赔偿的发生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主动作出;二是法院判定

    公安机关履行赔偿责任。严格地说,后一种情况不应当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范

    畴。

    构成公安赔偿的条件:

    ⑴主体要件构成。公安赔偿的行为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必须是公安机关

    及其人民警察,非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不能引起公安赔偿。

    ⑵行为要件构成。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即无论国

    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违法并造成损害,即可构

    成国家赔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是构成公安赔偿的必

    要条件。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即使造成损害,也不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⑶后果要件构成。公安赔偿以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

    法权益的客观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仅有违法行为,但并未造成对合法权益的损

    害后果时,不能构成公安赔偿。

    ⑷因果关系要件构成。只有是公安机关及其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