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 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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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章 宪 (第1/1页)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1 出席会议。全国人民带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方式是以会议的形式,所以,出席全国人民带表大会会议是代表的权利,同时也是代表的义务。

    2 提出议案。全国人大代表有权依法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3 提出质询或询问。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30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在审查议案的过程中,对于自己不了解或不理解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间,由有关机关派人进行说明。

    4  选举、决定和罢免权。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有权选举产生全

    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长。有权决定国务院总理等人选。全国人大代表对于其选举和决定产生的人员,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权罢免。

    5  审议、表决权。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审议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国内的各种议案。有权审议各种报告。有权参加全国人大会议的各种表决。
    《诸天争锋》第三十七章 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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