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章 125.官吏役坑民猪队友,递门包礼教有神通
第122章 125.官吏役坑民猪队友,递门包礼教有神通 (第2/3页)
已更名常平仓之名。当时边疆金城(今甘肃永靖西北)、湟水(今青海湟水两岸)一带,谷每石八钱,耿寿昌曾在这带地区收购谷物四十万斛。
五凤元年到二年(前57~前56),耿寿昌以为往年每年从关东向京师漕谷四百万斛,用漕卒六万人,费用过大,建议从近处的三辅(今陕西中部地区)、弘农(今河南西部和陕西东南部地区)、河东(今山西沁水以西、霍山以南地区)、上党(今山西和顺、榆社以南、沁水流域以东地区)、太原等地籴谷以供京师,可省关东漕卒过半。
耿寿昌又于五凤四年奏请在边郡普遍设置粮仓,“以谷贱时增其贾而籴,以利农,谷贵时减贾而粜,名曰常平仓,常平遂作为一项国政。
元帝初元五年,在位儒臣借口关东连年灾荒,常平仓与民争利,遂与盐铁官、北假(今内蒙古河套以北、阴山以南地区)田官等一同废罢。
东汉明帝永平年间又拟设置常平仓,刘般以积弊之故反对,因而作罢。
晋武帝泰始四年(公元268),立常平仓,丰年则籴,岁俭则粜。
齐武帝时,米谷布帛价贱,议立常平仓市买积储,永明六年(488),诏出上库钱于京师市买,令诸州各出钱于所在地市买储之。
后魏孝文帝太和十二年(公元488),秘书监李彪奏请折诸州郡常调九分之二及京都度支岁用之余,各立官司,年丰籴积于仓,岁俭减私十分之二粜之,遂颁诏施行。
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令诸州郡置富人仓,亦用常平之法。
隋文帝开皇三年(583),置常平监于京都,常平仓于陕州。
同年,度支尚书长孙平奏令民间每秋成时,按贫富为差户出粟一石以下,储之闾里以备凶年赈给,名为义仓;五年,遂依其议诏立义仓。
唐太宗贞观二年(公元628),命州县并置义仓,凡置地亩纳二升(高宗时改为按户等出粟)储之,凶年赈给或贷民为种秋熟纳还。
十三年,令洛、相、幽、徐、齐、并、秦、蒲诸州置常平仓。
高宗时,置京都东西市常平仓,并设常平署官。
玄宗开元七年(公元719),扩大设置常平仓的地区,并定常平仓本上州三千贯,中州两千贯,下州一千贯;大抵谷贱时加时价三钱为籴,不得抑配,贵时减价出粜。
天宝四年(公元745)丰收,命义仓亦准常平法收籴,义仓遂兼有常平职能。
天宝八年,关内、河北、河东、河西、陇右、剑南、河南、淮南、山南、江南十道常平仓粮共四百六十余万石。
安史之乱,常平仓废。
德宗即位(公元780),始复京城东西市常平仓,后户部侍郎赵赞奏准于津要都会各置常平本钱,置吏征商人税并竹木茶漆等税充之,然因军费浩大,所税随得随尽,不能用于常平。
宪宗元和元年(公元806),规定诸州府于每年地亩税内十分取二以充常平仓及义仓,依例籴、粜或赈、贷。
自此常平仓与义仓职能合一,并称常平义仓。
文宗开成元年(公元836),又命官民田土常赋外每亩另纳粟一升,于诸州所置常平仓逐年添储,会昌中停罢。
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宋始置常平仓于京畿。
景德三年(公元1006)后,除沿边州郡外,全国先后普遍设置。
各州按人口多少,量留上供钱一二万贯至二三千贯为籴本,每岁夏秋谷贱,增市价三五文收籴,遇谷贵则减价出粜所减不得低于本钱。
若三年以上未经出粜,即回充粮廪,易以新粮,后来由于常平积有余而三司兵食不足,常平钱谷经常被挪移助充军费。
熙宁二年(公元1069),推行青苗法,常平仓法遂为青苗法取代,其所积钱谷一千五百万贯石(包括广惠仓所积)亦充作青苗钱本,每岁夏秋未熟前贷放,收成后随两税偿还,出息各二分。
七年,改为一半散钱取息,而一年只收散青苗钱本一次,一半减价出粜。
九年,各地常平钱物“见在”数增至三千七百三十九万余贯石匹两等。
绍兴九年(公元1139)重建常平仓后,恢复籴粜散敛旧法。
乾道三年(公元1167),诸路常平、义仓所积,计有米三百五十七万余石,钱二百八十七万余贯,其中绝大部分尽是虚数。
如信州,帐籍所载为九万余石,上报之数为六万八千石,复经盘量只有一万余石。
常平仓已经名存实亡。
金世宗大定十四年(公元1174),曾定常平仓之制,丰年增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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