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2章 劳动创造价值

    第272章 劳动创造价值 (第3/3页)

行为,法律将玩家定义为了消费者,他们是娱乐服务业产品的消费者,是在‘娱乐’,娱乐时的副产品怎么能定义为‘劳动所得’?”

    这就类似于津门当年怼死王海的一句名言:你都不是消费者,你凭什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去假一赔N?你是职业打假人,你买东西的目的就不是消费。

    打游戏不是劳动,哲学不保护打游戏打出来的东西有劳动所得的定义。

    顾鲲说的那些引经据典绝对都是真的。华夏世界一般大学生普遍只知道劳动价值论是近代最伟大那位哲学家最终集大成的,主要是华夏一般大学生也不用深入学各个流派的哲学。

    但实际上稍微深入研究一下,就知道集大成者不是凭空集大成的,早在卢梭、孟德斯鸠那个年代,劳动价值论的原型就开始生长了。这玩意儿起于配第、盛于大卫李嘉图,最终集大成于那位近代最伟大哲学家。

    所以千万别说只有社会注意的世界持这种解释观点,资本注意阵营这样解释的也大有人在,这是有国际通行性的。事实上,后世包括韩国在内其他一些网友大国,打击金币农夫和打金工作室、将这种交易定为灰产,也是借鉴了这个哲学对“财产”根本定义的解释。

    顾鲲之所以如此处心积虑,当然不是担心区区工作室和打金团有多少战斗力了。但是打金团的存在,会提醒资本家去“发现”原来游戏里卖装备是有巨大市场的,容易诱导资本家想到去官方卖装备。

    一旦官方开始卖装备,那法律上倒是合法的——因为官方的装备不是“打游戏”这样娱乐的副产品。官方卖的装备,性质上是他们的程序员和美工劳动的智力成果的复制,那就属于“凝结在其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的体现了。

    玩家玩游戏法律上不配算劳动,但程序员和美工开发游戏绝对是根正苗红的劳动。

    玩家向其他玩家私下买装备的性质,相当于“自愿拿钱去买一个只有使用价值但没有价值的东西打水漂”,被盗了也不受保护。(但是被盗号了点卡和人物角色是应该还原的,因为游戏点卡时间是玩家花钱问运营商买的合法财产,类似于电话费)

    但玩家买官方卖的装备,那就是买的著作权的使用权,开发者智力成果的复制使用权,那是应该受法律保护的。

    换言之,顾鲲怕的不是蝼蚁一样的打金团,他是怕打金团长期存在后,勾引诱导资本家想出更邪恶、但又合法、到时候管不住的东西来。

    所以先把这个诱导联想的源头给灭杀了,最好这个世界不要再有一个邪恶的史某人把全人类的邪恶智商往那个下限方向去想。

    “原来正常人类劳动的智力成果,您并没有想过打击……好吧,如果只是这样,我们倒是始终能扮演好市民了,这种程度的做局,我可以接受,到时候游戏做起来了,我会盯着装备灰色交易和员工是否监守自盗的。”鲍岳捋顺了关系之后,坦然答应了顾鲲的请求。

    没想到顾老板这种粗鄙之人,居然还懂点哲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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