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8章 青岛问题

    第328章 青岛问题 (第3/3页)

本以武力强占胶州及铁路,是为侵害共同参战国之权利。

    “四、中国固曾于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与日本订立关于山东省之条约。其第一条云: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向德国协定,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依据条约或其他关系,对中国享有一切权利利益让与等项处分,概行承认。

    “然应忆此约,与此外关于满州东内蒙之约,暨多数之换文,皆发生于一九一五年一月十八日,日本无故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款要求,中国政.府本所不愿,经日本送最后通谍,限四十八小时以内,为满意之答复,始勉强允之。

    “然在中国政.府之意,以为此不过暂时办法。最后修正之权,当在和会。因日本要求之重要条款,实为战事所发生之问题,故舍最后之和平会议外,不能为满意之解决也。至最近所订关于胶济铁路,暨其他二铁路之合同,中国对之亦同一看法。

    “不特此也,就以上条文细审之,可见中国并未尝以德人在山东租借地与铁路暨他项权利,授与日本。按照条文意义,中国仅仅对于日本有此保证。倘将来日本向德国提出关于德国之租借地及其他权利之处分,德国同意时,则中国亦与之同意而已。此种保证,自系设想中国对于欧战始终中立,不能参加战后和会而言,中国既已参加战局,则该约所设想之情形,即已根本改变,故依据事变境迁之理法,此约已不复有效。

    “五、尤有进者,中国对德宣战布告中,声明所有中德两国一切条约合同协约等,一律废止。则一八九八年三月六日之约,德国因据有租借地暨铁路以及他项权利者,当然在废止之列。而德人所享之租借权利,按诸法律,即业已归还于领土之主权国。易言之,德人业已丧失其租借权,则断不能有转授他国之权。纵谓租借之约,不因战事废绝,然该约中本有不准转租之明文,则德尤无转租与第三国之权无疑也。至于铁路,按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之中德胶济铁路章程,有中国国家可以收回之规定,即含有不准转让与他国之意。

    “有此种种理由,中国政.府深信和会对于胶澳租地、胶济铁路、及德人在山东一切权利,直接归还中国之要求,必能认为合法公道之举。和会苟完全承认之,则中国政.府人民,于诸国秉公好义之精神,自必感激于无涯!而对于日本,必且尤甚!则不但诸友邦维持中国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之名实不虚,而远东之永久和平,亦借此新保证而益坚矣。”

    中国代表团除了以上的文字表达外,并由顾维钧在会议席上发表了意见。

    他说:“仅关数百万人的太平洋属岛问题各位即如此尽力,至于青岛问题关系四万万人民的大问题,本全权之责任亦极重,今试述其大纲原则:胶州租借地,胶州铁路及其他一切权利,应直接交还中国。青岛完全为中国领土,当不容有丝毫损失。三千六百万之山东人民,有史以来,为中国民族,用中国语言,信奉中国宗教。胶州租借与德国,起因于教案问题。德国以武力要挟强请,迫不得已而为,已属世界周知之事。如就地势论之,胶州为中国北部之门户,亦为沿岸直达国都之最捷径路。

    “胶济铁路与津浦铁路相接,可直达首都,于国防上中国亦断然不容他国之争执。以文化言,山东为孔孟降生,中国文化发祥之圣地。以经济言之,山东以二万五千英方里之狭地,容三千六百万之居民,人民即已稠密,竞存已属不易,其不容他国之侵入殖民,实无讨论之余地。是以如就本会承认之民族、领土完整原则言之,胶州交还中国,为中国当有之要求权利。本全权认为交还青岛为公正圆满之一条件,若本会舍此采用他法,则本全权不得不认为谬误。日本为中国逐出德国势力于山东,英国不顾欧战之危急,竭力援助,以及其他与德对峙,使德无力派兵东援之各联合国,共为中国所当竭诚申谢。然割让中国人民天赋之权利为报酬,而留下将来纷争的种子,为本全权所不得不力争者也。此不独为对中国的诚意,亦是对世界各国的诚意。本全权绝对主张大会应斟酌胶州租借地及其他权利之处置,尊重中国政治独立,领土完整之根本权利,且相信中国,有和平之诚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