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12章 维持“法统”

    第612章 维持“法统” (第2/3页)

946年初,政.治.协.商会议决定当年召开制宪国大。鉴于自1913年以来情况的变化,为确保国大的公平民主,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民.主同盟提出国大代表应进行适当调整。经各方协商,决定原选举的一千二百名代表继续有效,取消当然代表及指定代表,增加台湾、东北收复区代表一百五十名,各党派及社会贤达代表七百名,总计二千零五十名。各党派代表经分配后,由各党派自行提出,计国民党二百二十名,共产党一百九十名,民盟一百二十名,中国青年党一百名,社会贤达七十名。按照政协决议,国民大会必须在内战停止、政府改组、训政时期结束、宪草修正完成后,始能召开。

    同年10月国共军事冲突扩大,且双方就改组国民政府後之中共代表名额问题和东北问题僵持不下,国民政府为及早结束训政,决定单方面召集国民大会,此举立即招致中共反对。

    1946年11月15日,国民党不顾中共及民盟的反对和拒绝参加。,在南京召开“国民大会第一届会议”。 出席代表一千三百八十一人,大多数是1936年前选举的旧代表。

    大会的中心任务是制定《中华民国宪法》,故此次大会又称“制宪国大”。

    12月15日,经大会三读通过《中华民国宪法》, 并于1947年元月公布, 同年12月25日生效实行。现行台湾当局所谓的“宪法”,主要指这部宪法。这部“宪法”共分:“总纲”、“人民之权利与义务”、“国民大会”、“总统”、“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决议”、“基本国策”、“宪法之实行与修改”等14章,175条。

    这部“宪法”的主要内容,如以“三民主义”为最高的基本“国策”,以五院制的分工和它们这间的相互制衡的基本体系,以及所规定的人民权利的内容等,都可明显看出它基本是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为摹本,结合孙中山“三民主义”而制定出来的。 如“总纲”关于 “国体”中提到的“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享、民治之共和国”的所谓“民治”、“民享”是美国总统林肯提出的口号;而“五权”之分工,实际上是西方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结合中国古代监察御史和科举考试制,把监察和考试权独立出来,以收制衡之效,并防止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舞弊。

    制宪国大之后,国民党于1948年3月29日至5月1日在南京召开了行宪国大,其中心议题是选举国民政府的总统和副总统。

    蒋介石在4月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临时全会上表示不竞选总统,而愿意担任掌握实权的任何职责。实际上蒋介石的用意是嫌该宪法实行的内阁制导致总统权力受到限制,因此4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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