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章 藐视法庭罪的威胁

    第78章 藐视法庭罪的威胁 (第2/3页)

    爱德华自己就处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但他不清楚,自己追求的结果是不是与过程一致。

    就像这个案子一样。

    至于阿诺德·鲍曼法官为什么做出这样的判决,他倒是不关心了。

    关心了又如何?

    又无法去起诉他。

    米国司法是讲究证据的,没证据就提出指控?

    对不起,那是诽谤,可是要吃官司的。

    何况诽谤和诬告的对象还是一位德高望重的地方法官。

    ……

    呵呵,漂亮的所罗门啊!可真是漂亮!

    “妈的,我恨不得让谢尔顿给我做个窃听器,装到阿诺德法官的客厅里去。”

    “上帝,阿诺德法官还真是专业啊。”克里斯一边翻着判决书,一边冷笑。

    卡马西平等人也都凑过来。

    从内行人的角度来看,阿诺德法官这份判决书在某些方面简直就是荒谬,比如南区法院在判定不予起诉的文书中直接判定警方搜车是违法行为,据此“政府方面不得向谢尔的盘问与他汽车中搜到的物品的相关问题。”

    而这个问题是把谢尔顿和一系列爆炸案联系起来的最重要的纽带。

    一旦被斩断,那么后续一切都无从说起。

    更突显他专业性的地方在于,他的判决书中甚少涉及到关于“(非法证物)排除条列”(毒树之果的正规书面名称)的相关司法表述,反而是在各种事实问题上,不厌其烦的甚至是无所不用其极的和爱德华他们斗法。

    “老狐狸啊!”卡马西平摇头“阿诺德知道,我们肯定会提起上诉,而上诉法院会察觉到他在适用法条上的问题。所以他干脆放弃这块阵地。转而对各种事实证据进行各种对自己有利的解读。”

    巴里·斯洛特尼克点点头:“这样太可以给所罗门一个交代-我尽力了,同时又给自己披上一层铠甲,以防止上诉法院对他造成更大的不利。”

    “是的”伯特·维茨莱本补充道“上诉法院只做法律审,这样在事实方面只能以他的判决书为准了,这样他就已经占据了有利地形。”

    上诉法院复查有个基本原则:上诉法院不能推翻地区法院法官在一审中确认的事实,除非有极不寻常的特殊情况。

    理由倒也容易理解:地区法院实际上看到和听到证人当面关于案件细节的辩论,理所当然的比上诉法院通过阅读一份已经“冷却”的案卷能更准确的审核他们的可信度。

    法律审是相对于事实审的。

    事实审是指在初审法院要详细审问清楚案件发生的各种细节情况。

    法律审指是指仅审查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审判程序。

    在英美国家初审必须是事实审+法律审,上诉法庭则只做法律审。

    举个例子,张三狂性大发,捅了李四。

    那么捅在李四身体何处,伤口长多少宽多少深多少,造成几级伤害,凶器是什么,张三为什么忽然捅,这些都属于事实审。

    至于,根据这些事实,到低是判张三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或者是流氓/ji奸罪,该判几年,就属于法律审范畴。

    应该说这方面,英美做的确实不错,初审法庭在梳理犯罪事实方面形成的文书规范细致,上诉法院,乃至高等法院只要详细阅读文书,就能搞清犯罪情况。

    咳咳,话说回来,有阿诺德法官这种司法老油子在,相关文书就算想要简单,恐怕也不容易,但越是复杂细致的文书,也往往越是艰难险阻,毕竟要隐藏一颗树的最佳途径就是把它放到森林里,阿诺德法官亲手构建起了一座“事实的森林”,其间的每一根杂草都是精心培育的。

    巴里·斯洛特尼克也补充了自己的观点“是啊,所以很多地区法院法官都精通这手-通过制造事实来制造法律的影响力,故意在法庭调查事实过程中加以引导,以取得他们预料中的结果,进而束缚住上述法院的手脚”

    三根老油条一碰,就点出了阿诺德法官的祸心。

    还是老问题,明白对手是一回事,如何去拆解甚至反击是另一回事,后者的难度呈几何级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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