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6章 立法推动小组的组建

    第416章 立法推动小组的组建 (第2/3页)

,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是情感操纵的认定,明确情感操纵的定义、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第三章是法律责任,明确情感操纵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第四章是受害者保护,明确受害者的权利和救济途径。第五章是监管机制,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第六章是国际合作,明确跨境情感操纵案件的协作机制。第七章是附则,明确施行日期和其他事项。

    “这个框架,涵盖了情感操纵从认定到惩处、从预防到救济的全链条。”徐曼曼在框架评审会上说,“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填充具体的内容。”

    四、定义的争论

    草案起草·过程中,最大的争论焦点,是情感操纵的法律定义。

    如何界定“情感操纵”?它与“情感影响”的边界在哪里?它与“情感虐待”的关系是什么?这些问题,涉及到法律、心理学、伦理学等多个学科,极为复杂。

    徐曼曼主张采用“行为主义”的定义方式,以操纵者的具体行为作为认定标准,而不是以受害者的主观感受为依据。她认为,行为主义的定义更加客观,更容易在司法实践中操作。陈墨则主张采用“结果主义”的定义方式,以受害者的自主权受损程度作为认定标准。她认为,结果主义的定义更能体现情感操纵的本质——对他人自主权的侵犯。

    两人争论了整整三天,最终达成了一种折中方案——采用“行为+结果”的双重认定标准。即,既要考察操纵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操纵手段,又要考察受害者的自主权是否受到实质性损害。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情感操纵。

    五、案例的支撑

    在起草具体条款的过程中,顾清欢发挥了重要作用。

    她利用顾怀山留下的案例分析资料,为每一个条款提供了具体的案例支撑。比如,在定义“情感勒索”行为时,她提供了数十个典型的案例,展示了情感勒索的各种表现形式——从“如果你离开我,我就自杀”到“如果你不听我的话,我就把你的秘密说出去”。这些案例,让条款的内容更加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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