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六十五章 大明银行(一更)

    第九百六十五章 大明银行(一更) (第2/3页)

极大的‘混’‘乱’,也给朝廷的财政造成危机。比如缴纳赋税时,有人故意把‘私’铸银锭砸碎,冒充成‘色’好的官银上‘交’;朝廷收上来这么多碎银子不方便使用,还得重铸;这一炼,不是白银的成分就被剔除掉了,相当于赋税缩水一块。

    此中弊端,王在晋和毕自严等户部官员早就跟朱由检提过,朱由检这次也借着成立大明银行这个由头,再次重申严禁‘私’铸银锭和制钱,一切铸币权统归大明银行。其他任何人,不论是官是民,只要发现‘私’铸行为,本人一律处死,家产全部充公。

    其实朱由检有的话还没说,也不能说,说出来恐怕也没人能理解。铸币权,或是货币发行权,必须也只能归国家所有,这在前世是最简单的常识。因为铸币权不但关系到“铸息”这项权益由谁享有,更是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如果一个国家丧失了铸币权,那也就离国家破产、政权倒台不远了。

    大明银行的第二项任务,是吸收民间资金并放贷。这一项倒是很好理解,因为民间已经有类似功能的银号了。所不同的是,朱由检对“收”、“放”两方面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是“收”,朱由检基本上把现代银行的储蓄制度照搬了过来,按照“存银自愿、取银自由、存银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规定了不同的定期、活期利息。为了确保能支付储户的本息,还有“准备金”和“大额取银提前预约”等具体措施。

    而在“放”方面,朱由检规定了一个对这个时代而言很低的贷款利率:年息百分之十二,也就是月息百分之一。与之相比,民间银号的放贷利率普遍都高一倍以上,因此大明银行的低利率还是很有优势的,既提高了自身的竞争力,又能扶持民间商业发展。

    当然,要想得到这么低利率的贷款,也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不论贷银多少,必须提供抵押,抵押物的价值要超过贷款额。一旦发生贷款方无力偿还本息的情况,那就没收抵押物,或是拍卖,或是收归朝廷所有。

    大明银行的第三项任务,也就是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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