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7章 《反情感操纵法》草案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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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7章 《反情感操纵法》草案起草 (第1/3页)立法推动小组成立后的第三天,草案的正式起草工作开始了。寒晓东将小组封闭在基金会北京办事处的一间会议室中,切断了与外界的联系,专注于草案的撰写。他给这项任务设定的期限是三十天——三十天内,完成一部完整的、可提交全国人大的法律草案。
一、起草的分工
草案的七章内容,被分配给了五位核心成员分别执笔。
寒晓东负责第一章总则和第七章附则。这两章是草案的骨架,决定了整部法律的基调。徐曼曼负责第二章情感操纵的认定和第三章法律责任。这两章是草案的核心,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顾清欢负责第四章受害者保护。她利用自己的亲身经历和顾氏资源中的案例,设计了全方位的受害者保护机制。影子负责第五章监管机制。他借鉴了网络安全领域的监管经验,设计了一套适应数字时代特点的监管体系。陈墨负责第六章国际合作。她参考了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国际立法,设计了跨境情感操纵案件的协作机制。
二、定义的突破
草案起草的第一周,最大的难题仍然是情感操纵的法律定义。
徐曼曼和寒晓东花了整整三天时间,反复推敲定义的措辞。他们查阅了国内外所有的相关文献,参考了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专家意见,最终提出了一个既严谨又具有包容性的定义。
“情感操纵,是指一方利用情感依赖关系,通过欺骗、胁迫、误导、隔离等手段,实质性地削弱或剥夺另一方自主决策能力的行为。”
这个定义,包含了四个核心要素。第一,存在情感依赖关系——操纵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一种不对等的情感依赖。第二,使用了法定手段——操纵者使用了欺骗、胁迫、误导、隔离等被法律明确禁止的手段。第三,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受害者的自主决策能力被实质性地削弱或剥夺。第四,因果关系——操纵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认定的标准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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